项目介绍
项目用药:
STR-P004
适应症:
系统性红斑狼疮(SLE)
试验分期:
I期
项目周期:
56周
患者补贴:
视治疗中心而定
项目名称:
STR-P004 治疗复发难治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中的安全性的探索性临床研究
是否有纯
安慰剂组:
随访流程
筛选/
导入期
4周
合并
治疗期
48周
安全
随访期
4周
入组标准

1、年龄≥18 周岁(含边界值,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时间为准),男 女不限;


2、根据 2019 年欧洲抗风湿病联盟(EULAR)/1997 年美国风湿 病学会(ACR)的诊断分类标准,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 (SLE);


3、SLE-ITP: 至 少 连 续 2 次 血 常 规 检 查 示 血 小 板 低 于 50×10^9/L;外周血涂片镜检血细胞形态无明显异常;骨髓 细胞形态学特点符合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;除外其他非 SLE 原因造成的血小板减少,如感染,骨髓抑制,脾大、脾亢 等;接受至少 1 疗程 MP 冲击(1g×3d)或大剂量激素(泼尼 松 1mg/kg/d 或同等剂量糖皮质激素)联合 1 种及以上免疫抑 制剂治疗未达到至少部分应答。注:完全应答(CR):血 小 板≥100×10^9/L;部分应答(PR) : 血 小 板 30- 100×10^9/L,且至少是治疗前的 2 倍,且无出血;


4、SLE-其他:在有标准治疗的情况下,SLEDAI-2000 评分 8 分 并且至少存在一个 BILAG A 级或两个 BILAG B 级;符合以 下情况之一,在筛选期确定的抗核抗体(ANA)为阳性或筛 选时高于正常水平的抗 dsDNA 抗体或筛选高于正常水平的抗 Sm 抗体;首次给予试验药物之前,受试者接受至少以下一种 标准治疗 6 个月,且剂量必须稳定(允许减量,不允许加 量)至少 30 天。标准治疗方案指稳定的使用下列任何一种 a. 抗疟药联合口服糖皮质激素(OCS,如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激素)和/或免疫抑制剂(包括霉酚酸酯、环磷酰胺、来 氟米特、甲氨蝶呤、他克莫司、环孢素、硫唑嘌呤、雷公 藤);b.OCS 和/或免疫抑制剂联合治疗;

排除标准

1.筛选前 8周内有严重的狼疮性肾炎(定义为尿蛋白>6 g/24小时或 血清肌酐>2.5 mg/dL 或 221 μmol/L)、或需要使用方案禁用的药 物治疗活动性肾炎、或需要进行血液透析或接受泼尼松≥100  mg/d 或等效糖皮质激素治疗≥14 天;


2.筛选前 8 周内有由 SLE 导致或非 SLE 导致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者(包括但不限于癫痫、精神病、间质性脑病综合症、脑血管意 外、脑炎、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等);


3.其他种类的特发性炎症性肌病:包涵体肌炎、肌萎缩性糖尿病、幼年性肌炎;患有严重肌肉损伤或非 IIM 原因(如中风)导致的 永久性虚弱或心脏受累的肌炎的患者;


4.需要治疗的 SSc 相关的肺动脉高压;或快速进展的 SSc 相关的下 消化道(大小肠)受累(需要肠外营养),活动性胃窦血管扩 张;既往有 SSc 所致的肾危象;


5.有重要器官移植(如:心、肺、肾、肝)或造血干细胞/骨髓移 植史;


6.同时合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进行系统性治疗的免疫性疾病,研究 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;


7. 患有 IgA 缺乏症(血清 IgA 水平<10 mg/dL);


8. 筛选前 4 周内或试验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(以较长者为准)参加 过其他任何临床试验;


9. 既往接受过 CAR-T 治疗或其他细胞或基因治疗者;


10. 筛选前 2 周内接受过贝利尤单抗;筛选前 1 个月内接受过 B 细胞 耗竭性药物利妥昔单抗或等效治疗(靶向 CD19、CD20、BAFF 等),除非可证明 B 细胞恢复到治疗前数值或正常范围内;


11. 筛选前 3 个月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(以较长者为准)内接受过除 标准治疗外的抗 SLE 治疗(如 Saphnelo);


12. 筛选前 4 周内接受过活/减毒疫苗接种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活/ 减毒疫苗接种;


13. 不可控的活动性感染;


14. 承认或有证据显示使用违禁药物、滥用药物或酗酒;


15. 筛选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 2 周内接受过小手术;伤口必须完 全愈合(导管置入等外科操作不属于排除标准);


16.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以下任何一种心血管疾病的病史:由纽约心脏 协会(NYHA)定义的 III 级或 IV 级心力衰竭、心肌梗死、不稳 定型心绞痛、未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房性心律失常、任何室性心律 失常或其它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脏病


17.经研究者判定可能干扰计划分期、治疗和随访,影响患者依从性 或使患者面临较高并发症风险的任何其他严重基础疾病(例如: 活动性胃溃疡、不受控制的癫痫发作、脑血管事件、胃肠道出血、凝血功能和凝血功能障碍的重度体征和症状、心脏疾病)、 精神疾病、心理性、家族性或地域性疾病;


18. 筛选前<5 年内存在并发恶性肿瘤的证据,但经充分治疗的宫颈 原位癌、局部皮肤鳞状细胞癌、基底细胞癌、局部前列腺癌、乳 腺导管原位癌或≤T1 尿路上皮癌除外。接受积极监测的前列腺癌 患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;


19.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;


20. 筛选期病毒血清学检测,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(HIV-Ab)阳 性;乙肝表面抗原(HBsAg)阳性和/或乙肝核心抗体(HBcAb)阳性,且 HBV-DNA 拷贝数大于可测量下限;丙肝抗体 (HCV-Ab)阳性且 HCV-RNA 拷贝数大于可测量下限;或者梅 毒螺旋体抗体(TP-Ab)阳性的受试者组;


21. 筛选期发现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(T-SPOT 阳性)的受试者;


22. 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脾切除术治疗;


23. SLE-ITP 及 APS-ITP 受试者:

1)继发于 CLL、CVID(普通常见 变异型免疫缺陷病);

2)药物诱导的血小板减少症;

3)筛选前 4周内发生任何需要治疗的出血事件;

4)筛选前 2周内,受试者 连续使用了对血小板功能有影响的药物治疗(包括但不限于阿司 匹林、含阿司匹林成分的复合物、氯吡格雷、水杨酸盐类、和/ 或非甾体抗炎药物)或抗凝剂治疗>3 天; 

5)既往 6 个月内发 生过任何动脉或静脉血栓(中风、短暂性脑缺血发作、心肌梗 死、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);或有以下任何一项:已知可增加血 栓事件风险的心律失常(如房颤),或校正 QT 间期(QTc)> 450 msec;或合并其他凝血异常病史;


24. ITP 受试者:凝血酶原时间(PT)、国际标准化比值(INR)和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(APTT)均>1.5ULN;


25. 其他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与本试验的受试者。

项目中心
北京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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